第281章 朝归倭附(卌四)议加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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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征办法因课征对象不同而异,对行商、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从价计征;对竹木柴薪之类,实行抽分;对江河湖泊所产,征收鱼课。

  课征手段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钞、钱缴纳。税率一般为三十分之一,且免税范围可谓极广。

  这个“极广”到底是有多广呢?简单举例几项:凡嫁娶丧祭之物,自织布帛、农器、食物及既税之物(用于交税的),车船运自己的物品,以及鱼、蔬、杂果只要不是拿去卖的,皆可免税。只有买卖田宅、牲畜要纳税,契纸要纳工本费。

  此外,大明当时还多次裁并税务机构。为了防止税课官吏的侵渔,又规定在征收商税之地设置店历(即登记册),登记客商姓名、人数、行止日期等内容,以备核查;同时明示征收商税的货物名称,凡未标明需要纳税的货物,通通都免税。

  不过,大明也有新增的商税税目,其中主要有这几样:市肆门摊钞,钞关税,工关税,契税。至于海关税,这一名目是隆庆开海之后才有的,始于高拱,定于高务实。这里只介绍高务实此次临时提高的三项,工关税和契税暂时不提。

  所谓市肆门摊钞,就是方才梁梦龙口中的“门摊税”,也就是对城乡市肆、店铺依据其营业额所征的税,在大明也称之为“占籍钱”。

  这笔税的具体征收方法,是先由“各处买卖之家”按月向当地的“都税宣课司”或“税课司局”缴纳,然后官府再“给予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违期不纳,及隐瞒不报者,一律治罪,仍罚钞一千贯”。

  因此,这也就是定额税,但其税率则并不固定,常因时、因地不同而有增减,一般是“量其货之所值而为之征”,亦常因店肆的性质和所售卖的货物不同而不同。

  高务实之所以会选择临时提高江南五省的门摊税,正是因为这一税目本就有税率多变的“传统”。他这么做,只要提高的税率比例并不是特别高,民间是不会有很大反响的。

  所谓钞关税,则为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新增商税税目之一。当时,朝廷在沿江和沿运河要地设征税关卡,对“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所征之钞或银,称钞关税。

  设钞关税的目的,其实在于通行钞法。钞关税初行时,只对受雇装货的过往船只征税,税额按船的梁头座数和船身长度计算,这种税于是称“船料”或“船钞”。船钞税一般不税货,只税船。

  之所以这次高务实会提高钞关税,主要是因为水运贸易相较于陆运贸易成本更低,利润相对就较高,稍微提高一个“百三”,承受的压力并不大。

  另外还有一点小算盘,就是高务实希望通过这种小额征收,提高明联储的小额银票流通范围和流通量,这对于纸币的全面铺开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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