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3章 正国本(八)小制大,大欺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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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事中”之名秦汉时已经出现,因“给事禁中”而得名,其后各代均有设置,但职责屡有变化。从太祖朱元璋、建文帝朱允炆到成祖朱棣,几经周折之后,明朝的给事中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定制为六十五人,其中北京五十八人、南京七人,分隶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对应督察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

  六部尚书为正二品、左右侍郎为正三品,六部各清吏司的主副官郎中、员外郎分别为正五品、从五品,各司的主事正六品,但各科的都给事中才正七品,给事中则为从七品,以小制大的范做足了。

  高务实为主笔编纂的万历版《明会典》,把给事中的职责归纳为四个字:“封驳纠劾”。

  所谓“封驳”,即封还驳正,内容有二:

  其一,以皇帝名义下发的诏令,给事中根据内容分类,分发相关该科审议。常规性事务,由各科都给事中签署颁发;重大事项,封还覆奏,确认后签发。如果诏令有违“祖制”或存在其他问题,则各科将其封还,并提出修正意见——即“驳正”。

  这些职能,在隋唐时代是门下省的职责,但隋唐门下省的长官侍中,是与中书省的中书令、尚书省的左右仆射并称为宰相的,而明朝的给事中,都是七品官。

  其二,中央、地方各衙门所上奏疏即报告,由六科分类抄出,分别驳正其中的错误、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分发各部处理。

  所谓“纠劾”,《职官志》做了这样的说明:“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各科或单疏专达,或公疏联署奏闻。”

  无论是皇帝有过错,还是朝政有缺失,以及文武百官的道德、政绩表现,都在六科给事中的“纠劾”范围。“纠劾”的方式,可以由某科某位给事中单独进行,重大事项则由对口某科如吏科或户科领衔,联合多科共同“纠劾”,以对相关官员乃至皇帝造成强大的压力。

  再看十三道监察御史,他们隶属于都察院。所谓“十三道”,是对应于全国的十三个布政司即省: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云南、贵州。经过数番调整,十三道监察御史定员为北京110人、南京30人,共140人,品秩均为正七品。

  十三道御史对各相应的布政司及带管的在京衙门(包括文官衙门、武官衙门和宦官衙门)的官员及各种事务进行监察,并且参与由礼部主持的“廷议”。

  北京、南京的十三道御史分别在两京的衙门办事,巡按御史则“代天子巡狩”各省及南、北二直隶,各省对官员的考核、给中央各部的报告,都要有巡按御史认可并与巡抚都御史(即巡抚)联合签署——这个在高务实任职广西期间已经表现得很清晰,就不详细描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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