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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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侍尧获罪下狱,这可惊呆了众多云贵官员,他们内心忐忑不安地暗中观察着,生怕牵连上身,毕竟每个人的屁股底下都有陀屎,想查很是简单。

  当听说钦差许维许大人执意要求就案办案,不得牵涉过度的消息后,不由欢呼雀跃不已。这些云贵官吏可是真的怕了,就算李侍尧已经靠边站,这辈子难以起复,照样没人敢站出来检举揭发。这是为何?都是‘与受同科’惹的祸。

  何谓‘与受同科’?

  通俗地讲,就是行贿的与受贿的判同样的刑,有点匪夷所思是不是!

  《大清律例》赫然列有‘与受同科’的条例:

  凡有以财行求,及说事过钱者,审实,皆计所与之赃,与受财人同科。

  所谓"以财行求",即行贿;所谓"说事过钱",即居间介绍贿赂;所谓"受财人",很好理解,就是收受贿赂的。

  这个条例系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颁行旧例,雍正三年(1725年)、乾隆五年(1740年)两次增修,基本内容未变。从实际分析,这只是历代清皇的异想天开,自以为是的错误想法。‘与受同科条’例较之‘官吏受财’(收受贿赂)律更严,这只能造成一旦有案件发生,大家都不敢多吭声了,由于行贿者、介绍行贿者与受贿者同科,谁敢揭发?即或有人告发,犹必互相掩饰",不到万不得已,行贿之人及介绍贿赂之人绝不会主动据实揭发。

  以李侍尧案的最后处理来看,谁揭发谁倒霉,谁揭发的越多倒霉越大,闭紧嘴巴不揭发则安然无恙,原官照当不误。

  海宁是首发李侍尧贪婪案的无可争议的功臣,对澄清吏治自有特殊贡献。可以肯定地讲,如果没有海宁的揭发,做了二十多年总督的李侍尧也绝对不至于阴沟里翻船。与李侍尧同样历任两广、湖广、直隶总督的杨景素在乾隆四十四年死去时没发现任何问题,可谓全节而终,曾几何时就秽声外扬,以至李侍尧案尚未结案,乾隆帝就深有感慨地通谕国中臣民说:"今李侍尧既有此等败露之案,天下督抚又何能使朕深信乎?近又闻杨景素声名亦甚狼藉,但其人已死,若至今存,未必不为又一李侍尧也。"那还用"未必"吗?只是他在世时没有一个像海宁那样特别倒霉的人检举揭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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