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同学哪有资格看懂哥装的逼?(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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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物权转移’之后的物权行使方式,卖方就没有资格去规定和限制买方了——除非这个合同不是‘买卖’,而是租赁或者别的什么,导致买方不能取得100%的完全物权,或者说‘所有权’。这时候卖方才有可能有资格继续对买方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物做出限制。

  这个案子里面,关键就在于游戏机买卖是‘货物销售’,所以买到之后消费者想怎么处置自己的游戏机都是消费者的绝对自由。消费者得到的是游戏机的‘所有权’,把游戏机的系统破解了,运行盗版游戏,性质上跟把自己的游戏机砸了,是一个道理。

  而消费者买WINDOWS系统的时候,买到的是‘软件使用权’,而且软件不是‘物’,所以没有完全物权,微软公司就在销售合同中对消费者买了之后怎么用,就可以指手画脚。”

  邱雪本来只是在回答问题,居然越说越来劲儿,被挠到了痒处。以至于语句都不是那么严密了——不过也没关系,本来就是侃侃而谈的课堂答疑,又不是辩论赛。

  一边还在教案上写写画画,思忖着下次再上民法课讲物权债权关系对比的时候,一定要把冯见雄说的这个案例给用进去。

  这个案例简直比她自己的教案还要好许多倍!

  又有国际大公司之间命运截然相反的判例提供戏剧化的对比,又有高逼格的“物权、债权在面对知识产权利益冲突时,优先级顺位取舍”元素,拿来写进教科书都没问题有木有!

  或许整个金陵师大法学院的老师们,都不一定能再找出一个在说明这个教学论点时更好的分析案例了。

  邱雪此刻就像是一个练了十几年华山剑法的人,正要使出一招“有凤来仪”时,对面居然抢先喂了一招被“有凤来仪”所克制的“金雁横空”过来。她内心无数的显摆倾诉、好为人师的欲望,都被勾了起来。

  “同学,能说一下你看到的那篇相关论文叫什么题目么?是哪位名家大师的作品?”邱雪问这个问题的时候,完全没意识到自己已经把姿态摆低到了求教的位置上。

  冯见雄大窘。

  他很想说出真相:“我靠!我怎么知道这个论文是谁写的!世上根本就没有这么一篇论文好吧!案例分析也是我临场把两个不相干的案子拼凑起来即兴发挥的!”

  事实上,这段法理学分析,如果搁六年后,那简直就不算新颖了。

  因为六年后在米国发生过一起在法律界被引为圭臬的大案:米国EFF基金会反诉苹果公司的“IOS系统反越狱”案。最后苹果公司就是被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以这个法理原则判决败诉的。

  如今,这个案子还没发生,但冯见雄已经知道其背后的法理学原理,所以临时把索尼公司的PS游戏机被破解并起诉消费者、再被反诉的案子嫁接了上去,作为对比参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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