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三章,安平条约(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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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人一边说,一边继续往下面看,然后他们就看到了这样的条文:

  “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西班牙有必要承认华人的这样一些权利:

  一,华人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不得侵犯。为此,大明可以在西班牙在吕宋及相邻领地设置保民官。西班牙不得向任何在其治下的任何华人收取高于其他任何人在类似情况下更高的税款。西班牙政府及其他机构在未得到保民官衙门允许的条件下,不得进入华人的住宅、私有土地进行搜查,不得扣押华人的文件及财物。针对华人及其住宅、私有土地的搜查中,西班牙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保民官衙门签发的书面文件,该文件必须指明搜查的范围以及搜查的目标。任何不在文件规定范围内以及不是搜查目标的人或者物品,均不得扣押,不得限制,不得侵犯。西班牙政府及其他机构不得任意剥夺华人财产,任何针对华人的民事诉讼,如果涉及金额超过五十枚西班牙银币,则其庭审必须有保民官衙门官员出场旁听,如需处以罚金及没收财产之处罚,则此裁决的做出,必须征得大明保民官的书面同意。

  二,华人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神圣不容侵犯,任何针对华人的刑事或者民事调查,在未获得大明保民官衙门同意之前,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时辰。禁止在任何时候对华人进行刑讯逼供,以及类似的针对肉体或者精神的虐待,任何针对华人的刑事诉讼,都应该有大明保民官衙门官员旁听,西班牙必须保证任何华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任何涉及到肉刑和死刑的判决,任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都必须得到大明保民官的书面同意,西班牙还应保证被限制自由的华人不会受到任何针对其肉体和精神的虐待,大明保民官衙门有权在任何时候对处于监禁状态的华人的处境进行检查,如保民官认定华人在监禁中遭到了虐待,则针对此人的监禁应转由大明来加以执行。

  三,华人拥有武器进行自卫的权力不容剥夺。华人有权在私有领地上建设用于保证自身安全的设施。

  四,华人拥有集会,结社,以及言论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不容剥夺。西班牙不得制定任何旨在剥夺这些权利,或限制其实施的法律或者政策。任何于此抵触的法律或者政策都应被视为无效。

  五,未经华人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华人住宅;除得到大明保民官衙门允许,战时也不得驻扎……”

  “这……这……就是一位公爵,一位王子,也不会有比这更多的特权了吧?”哈维忍不住说道。

  “这简直就等于是剥夺了我们对于治下的华人的任何处置权。”博格说,“你看,他们的私有领地,几乎就是一位中世纪的实权贵族的封地。我们不得向他们收任何高于西班牙人的税收,有了这一条,以华人做生意的能力,以及他们的勤劳,我敢肯定,他们很快就会富裕起来。而他们的私有领地也会随之扩张,用不了多久,也许我们就会看到整个的菲律宾,到处都是西班牙政府和西班牙军队不得进入的土地。所以,这一条实在是,必须加以某些限制才行。另外,既然华人要自卫,那西班牙自然也就不必负责对他们的保卫了。这里头还是大有文章可做的。另外,这个宗教自由,这不就意味着华人可以在自己的领地建造异教的神庙了吗?这一条,我们也必须再和中国人谈谈。此外,还有拥有武器自卫这一条,对于用于自卫的武器的数量和种类,也必须有所限制。总之,不能让华人在吕宋获得超过西班牙人的权利。嗯,我们再看看下面几条。”博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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