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三章 厉火狂潮(十六)(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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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想不出这个问题的答案,他希望能有比他更明智的人去处理。

  在古老的日耳曼法律里,并没有一项正式的谴责国王的程序作为惩罚或推翻国王的必要前提,也不存在对国王不法行为的司法程序,在布拉格扔出窗外事件中,人民通过暴力解决这个问题。

  但有这么一句话:

  Sciat quod obsequium sibi non debetur,

  Quit negat servicium,quo doe tenetur。

  (让他知道,人们无需服从那个否弃自身对神之义务的人。)

  这就涉及了日耳曼民族所有的抵抗权,这不是起义或反叛的那种抵抗,中世纪早期的观念里,臣民对统治者基本的义务是效忠,但是效忠不同于服从,只有双方都保持诚信的情况下,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才有义务。

  如果国王违反了法律,他便自动放弃了要求臣民服从的权利,无论如何将情妇切成碎块后,再从窗户丢垃圾一样丢出去都不是合法的,虽然犯下这样暴行的不是国王本人。

  只有忠实的国王才会有忠实的臣民,另一方面,君主糟糕的统治也有可能是由于献媚之人和奸邪谋臣的欺瞒,这些人成了忠实的反派,为了让国王不再受欺瞒,并且使得国王不再受到奸邪的大臣们奴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勇敢得“为了国王而反对国王”,这才是抵抗权。

  法兰西共和国吞并了列日公国,列日公国的统治者是大主教,11世纪时列日主教瓦佐直接了当得指出了授职权之争服从与效忠的区别,他对国王说,对于教皇,他必须服从,对于国王,他必须效忠。教会体制内,人们必须服从更高级的权威,但这个前提是教更高级的权威不犯错,他要是犯错了,就不需要无条件服从,就比如葛尔勒迪谋杀案,低级教士将资料给了记者。

  抵抗权存在于世俗和教会之中,布鲁日拒绝第二次挖通与里斯河运河连接的原因是这么挖会产生负面问题,弊大于利,所以他们是正当使用抵抗权。

  教会与世俗并不总是存在矛盾的,9世纪时教会与世俗的抵抗权组建了同盟,查理曼之后,加洛林王朝一直都有罗马皇帝的称号,但只是尊号,东罗马帝国在1453年灭亡前都被称为“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堡被称为新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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