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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6年,英国议会将这个法令带到殖民地,本来由于北美没有财政法庭,这项法令本该无法实施,然而马萨诸塞州已经把财政法庭的管辖纳入自己的最高法院,因此在殖民地就有了执行的可能。
其中渊源就要提起马萨诸塞海湾公司的创建者约翰·温斯洛普,移民美国前他是英国庄园主,他并不是五月花号的乘客。
当时的北美不适合欧洲人生存,经过了10年的垦荒后才有了一定居住条件,然后约翰·温斯洛普就带领大量的英国移民到马萨诸塞建立公司。
在他出发前一年,英格兰发生了与呢绒有关的经济危机,同时他还获得了马萨诸塞州总督和公司的王室特许状,成为不属于英国政府机构的特许殖民公司之一。
马萨诸塞是属于英王室的,而非议会管辖,在这个特许状里规定马萨诸塞州海湾公司有制定、颁布和设立任何有益、合理之法律、法令、法规及命令、指令和条例之权,唯其不得与英格兰本土法律相抵触,并赐予其全权以确立其政府之方式与仪式以及必要与合宜之行政方式以管理殖民地及其当地居民;如有所需,并授权其命名并设立相关之大小官员,并辨明且设立其职责、权力及其权限。根据特许状,公司的成员即为“自由民”,自由民一年四次召集大普通法庭,法庭为公司和殖民地制定法律;每年一次,法庭选举一位总督、一位副总督和十八位助理负责来年的日常事务;总督或副总督以及起码六位助理必须出席每次大普通法庭会议。也就是说,这七位政府官员完全可以行使殖民地的所有立法和行政权力。而当时的自由民人数是非常少的,只包括温思罗普和大概十二三个其他的公司成员。所以,如果温思罗普和这些人选择了某种政府形式,只要他们通过的法律与英国的法律不相抵触,他们完全可以在殖民地享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
也就是说殖民地虽然是英王的财产,但是公司中上层已经能够理解甚至运行政府职能,温斯洛普连任12届总督。
后来马萨诸塞发生叛乱,赶跑了原来英国王室委任的总督。马萨诸塞州的新任总督威廉·菲普斯爵士是马萨诸塞子弟,同时也是塞勒姆事件发生时的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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