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章 adamas(四)(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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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仅依靠一张契约的副本,一个人的身份居然发生了变化,又或者这种基于身份和契约而承租的土地有什么区别?

  父母对孩子的亲权是天生的,在德国的法律中,只要父母没有离婚,只是合法分居的话,他们双方依旧有亲权,而一旦他们离婚了,亲权就可能会发生转移。

  按照罗马法律,是以父母的利益优先的,而日耳曼人则看重孩子的利益。当父亲需要一个继承人,而母亲没有能力养育一个子女时,父亲可以争取母亲的同意,将孩子的亲权转移给他。

  不过大多数的离婚案中父母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也有父亲不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但他承认那是自己的孩子,只是因为他常年在外,无法抚养。这时母亲会带着孩子,接受他给的抚养费。等母亲再婚时,她和孩子的亲权就没有了,但她依旧有监护和照顾孩子的义务。

  她生了那个孩子,当然“永远”是孩子的母亲。不过这涉及到另一个人,也就是她的新丈夫,或者说是孩子的继父。

  婚姻的实质在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为了过上共同生活的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联合。

  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一种相互的基础上,当一方要求完全屈从而又不许诺相同的东西予以回报,就存在了共同生活目的“滥用”,违反了尊重原则。

  继父和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在与现任妻子结婚之前也没有监护继子女的义务,当然也有这种情况,继父要求与他结婚的女士将前夫的孩子交给别的人照顾,他才与之结婚。

  女方不愿意,因为她要照顾自己的孩子,两人无法在共同生活的目的达成共识,这婚就结不成了。

  要求继父监护继子女这是一种单方面的义务,并且期望他作出单方面的牺牲,他的屈从可能完全没有回报,因为继子恨他,他更愿意和自己的亲生父亲一起生活。而继子的父亲可能和乔治五世年轻时一样是个“水手”,一年到头很少能回家,除非他跟着父亲一起去大海上漂流,不接受义务教育等。

  这种要求别人单方面付出,自己却什么都不付出的夫妻很多。配偶的一方有情妇或情夫,夫妻双方约定不再与第三者见面,可是出轨方还是与第三者见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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