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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意味着全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失效。法官认为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但这些措辞根本不足以平息美国护旗爱国主义者的愤怒。自60年代位置祷告案以来,还没有哪一个判决引起民众如此强烈的愤怒。报刊上刊登了数千封群众的批评信,新当选的总统另一位二战老兵建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推翻最高法院的决定,众议院通过谴责最高法院决定的议案时,无一人投反对票;参议院也不分党派,通过了谴责最高法院决定的两党联合议案,对此,只有三人反对。
在美国要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它不仅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国旗保护法》是民众与精英较量,民主与法治平衡,那些最普通的美国人他们很认真,也很简单地把事务分成好和坏,对与错。因此在护旗派的组成名单中,几乎没有一个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团体,基本是一些传统的退伍军人、劳工、移民和妇女组织。
在被调查的人群中,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有86%支持修宪护旗,而有大学学位的人群中,则有60%反对这样作。
护旗派的对手是言论自由的坚定支持者,尽管他们并不认为焚烧国旗的作法得当,但他们却相信表达自由原则的至高无上,尊重最高法院的开明判决。这些人恰恰是美国社会的精英,特别是那些创造思想、制造文化、控制舆论、主导潮流的知识分子。
为了维护个人的表达自由权,他们非常理性地接受国旗被践踏、遭污损的现实,承受由此不得不付出的情感上的代价。
如果用简单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修宪护旗,护旗派必将大获全胜。但是美国宪政的巧妙之处在于,它不仅在制度上保证民主的权威,同样也限制多数的专断,保护少数的权益。由制宪先贤精心设计的美国宪政体制,不仅旨在防止个人的独裁,而且也要阻止多数的暴政(苏格拉底之死的影响)。
以宪法修正案为例,它首先必须在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次要在规定的时间里经四分之三州批准,大众以“量”取胜,但精英则以“质”见长。精英虽经难以获得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支持;而在护旗案中,他们却可以轻易获得三分之一的少数而占据上风,只要国会两院不通过就算四分之三州通过了,国会仍可以通过联邦法律表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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