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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定陶县狱史介入审问,判定了奴隶辛不具有奴隶身份,而是大汉的自由民。但县狱史认为奴隶辛面对官府的追捕,不进行解释,而是以武力拘捕,客观上又伤害了游缴陈号等人,便裁决他与成武县门下议曹李季,构成「贼伤人」之罪,罚奴隶辛贬为官奴,成武县门下议曹李季罚八十杖。
如此的判决,引发了李季的不满,当即上报济阴郡。济阴郡也是议论不休,但因没有明确的法条,不敢轻判,遂上报至中央尚书、御史二台。
刘禅听完汇报后,皱着眉头。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辛他是非奴隶的情况下,与游缴陈号发生冲突,而游缴陈号也是在不知辛是自由民的情况下,与其产生冲突。在大汉律法当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无罪之人是否可以拘捕。
不过还有一个问题,游缴陈号可是在没有县中的命令下带人追捕辛,其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至于成武县门下议曹李季,其不在本县,又是在赴任上,就按普通人对待。
「卿以为如何处置?」刘禅问道。
吕乂沉吟少许,说道:「今下我大汉以释奴为上,故所行之法当以保全奴隶辛。不可按定陶县狱史判决,处罚奴隶辛,还需赦免其无罪。」
刘禅微微挑眉,他似乎已经知道了吕乂的判决了。
吕乂继续说道:「今游缴陈号无县令捕人,并致使伤人,其当以「贼伤人」之罪,但顾其事出有因,减为五十杖。辛乃无罪,李季亦是无罪。主张庙谎报事务,当以「略入」罪处置。」
果然,吕乂直接认定游缴陈号无县令捕人,非是执行公务,而是与李季一样的普通人,进行以「贼伤人」处罚,并严惩张庙,维护大汉颁布的诏令。
刘禅微微颔首,说道:「可从吕卿之言,并将此桉列入「比」中,以为判例,让地方郡县引以为戒,当以严守朕之诏令。同时李季助人为乐,让定陶县赏之。」
「诺!」
大汉律法当中有律、令、科、比、春秋。律既为汉律,如《越宫律》;令既天子的诏书,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科既然为科条,如后世的单行刑事条例;比,既是决事比,乃是典型判例,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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