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三章:乱世总统(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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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假如合众国不是名副其实的政府,而只是具有契约性质的各州的联盟,那么,作为一种契约,这个联盟能够毫无争议地由违约各方中的少数加以取消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约,也可以说毁约,但是,合法地废止契约难道不需要缔约各方全都同意吗?

  从这些一般原则在下推,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联邦是永久性的这一主张已经为联邦本身的历史所证实。联邦的历史比宪法长久得多。事实上,它在1774年就根据《联合条款》组成了。1776年,《独立宣言》使它臻于成熟并持续下来。

  1778年《邦联条款》使联邦愈趋成熟,当时的13个州都信誓旦旦地明确保证联邦应该永存,最后,1787年制定宪法时所宣布的日标之一就是“建设更完善的联邦”。

  但是,如果联邦竟能由一个州或几个州按照法律加以取消的话,那么联邦就不如制宪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个重要因素。

  根据这些观点,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只凭自己的动议就能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目的而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一个州或几个州反对合众国当局的暴力分离行动都应根据情况视为叛乱或革命。

  因此,我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联邦是不容分裂的!我将按宪法本身明确授予我的权限,就自己能力所及,使联邦法律得以在各州忠实执行。我认为这仅仅是我份内的职责,我将以可行的方法去完成,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利坚人民,不给予我必要的手段,或以权威的方式作出相反的指示,我相信大家下会把这看作是一种威胁,而只看作是联邦已宣布过的目标:它将按照宪法保卫和维护它自身。

  以自然地理条件而言,我们是不能分开的,我们无法把各个地区彼此挪开,也无法在彼此之间筑起一堵无法逾越的墙垣。夫妻可以离婚,不再见面,互不接触,但是我们国家的各个地区就不可能那样做。

  无论发生什么,它们仍得面对面地相处,它们之间还得有或者友好或者敌对的交往。那么,分开之后的交往是否可能比分开之前更有好处,更令人满意呢?外人之间订立条约难道还比朋友之间制定法律容易吗?外人之间执行条约难道还比朋友之间执行法律忠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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