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明心见性,击鼓鸣冤(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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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棠哪怕已经认定了吴青是凶手,却也不会放过一丝蛛丝马迹。

  “有倒是有,不过应当都是怡红院自己人......”

  “去采集比对!”

  “这....总捕头,怡红院可有不少人,再说了,这凶手不是吴青还能是谁?”

  “你在质疑我?”

  “属下不敢,马上就去。”

  ........

  段景瑞听着那边的响动,嘴角露出一丝浅笑。

  这位‘神捕’.....似乎回来了。

  天刚破晓,骄阳还未来得及将光辉洒下人间,人间却先敲起了大鼓催促。

  咚!

  咚!

  咚!

  一声声巨大的鼓声,没有规律地、间断性的在县衙回荡,让督捕厅一众人手都停了下来。

  “是鸣冤鼓!”

  “又有案子了。”

  “击鼓鸣冤,不是有大冤屈,乃至走投无路,谁敢轻易敲击?”

  大商律法明文规定:击鼓鸣冤者,若所告不实,当反受其罪。

  以民告官者,若无功名在身,当先受脊杖二十下。

  以民告民者,若无功名在身,当先受脊杖十下。

  看起来不合理的律法条文,后面却隐藏了无形的威慑力。

  以民告官,可以跨城而告,可以越级而告。

  也就是说寻常百姓如果受了巨大冤屈,但又觉得本城县衙徇私枉法,可以跑到其他县城去状告本地县衙。

  同时还可以越级上告,这里的越级,不是越过县衙,跳到郡府。

  而是去别的县衙,直接状告郡府官员。

  一县县令,自然管不了自己上级部门,但查明实情之后,却可以递交监察院。

  有了监察院插手,一切都会变味。

  以民告民,告得自然也不是寻常百姓,而是那些世家豪门、乡绅士绅。

  鸣冤鼓可以说是寻常百姓走投无路之际,才会选择的方法,似乎也是唯一的办法。

  可惜律法规定的很好,但真正执行起来,却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击鼓鸣冤,若所告不实,当反受其罪。’

  这里面的‘不实’二字.......由谁来决定?

  还不是由官员决定!

  而以下告上,更是天方夜谭,哪个知县敢捅自己上司的屁股?

  递交监察院,更是无事生事,凭空惹得一身骚。

  自己都未必有多干净,又岂敢招惹监察院这等老虎?

  世间依靠鸣冤鼓告状成功的人......不说没有,但真正是寥寥无几。

  “咦,怎么敲了这么久.....还没人升堂?”

  “按律当由县丞先行升堂,辨明案情,若是事关重大,再行通知县令。”

  铁棠也停下手头业务,看了看四周惊愕的捕快。

  “你们这两天....有没有见过县丞?我刚刚经过二堂,并没有看到他的身影。”

  二堂,是他和县丞办公之所,不过他已经好几天没见过县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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