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这公司的法务是在体育学院学的法律吧!(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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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一,上下班打卡记录,证明我在蓝鸟公司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

  对此老张直接道:“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力度有异议,我公司采取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所以该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加班的情况。”

  唐方镜并没有意外,随即拿起了第二份证据。

  “证据二,两年来工作日下班后的沟通记录……”

  他的主要证据有四份,其中后面三份分别是工作日下班后的沟通记录,休息日的沟通记录,以及法定节假日的沟通记录。

  都很多,特别多。

  老张对此的质证同样是,证明力度不予认可,那只是一些沟通而已,根本不能算作是加班!

  很快轮到老张这边举证了,他同样拿出了证据。

  “证据一,蓝鸟公司规章规定以及劳动合同,这上面都清楚地写明,公司采取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度,弹性的工作时间。”

  “所以当初也是原告同意的,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上下班打卡,只是督促员工的一种手段,并不会真的通过打卡来约束员工……”

  老张说完就看着对面的唐方镜,看到没,我不仅有公司规定,还有劳动合同呢,你当初入职签合同时候就已经知道了。

  他当然知道自己在瞎说了,蓝鸟公司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可是很严重的……

  这就是现在一些公司的现状,他们想去搞一些公司文化,弄什么弹性工作时间,但考核又抓的很严……

  就给人一种精神分裂的感觉一样。

  一般人看到劳动合同上确实有那样的内容就会被吓到,毕竟那玩意是自己签过的。

  然而,在老张呆滞的目光中,对面那个脸色苍白的年轻人直接道:“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根本无法证明不定时工作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汉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向劳动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批才行。”

  “而被告方举证却没有劳动部门的审批,因此无法证明。”

  所谓的弹性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等等,实行这些可不是公司一张嘴就行的,哪怕劳动者同意也得经过审批。

  或许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不会有问题,但真的较真起来,那都是问题……

  顿了顿,唐方镜在老张懵逼的眼神又说出了一句话:“据我所知,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部门应该责令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费用,并补办手续。”

  “不执行的,好像要罚款哦!”

  这这这……就算刘主管不太懂法,现在都已经看出来了,好像老张被对方全面压制了不说,还从他的证据里找出了漏洞!

  那个漏洞不单单能让他赢官司,还能拿去劳动部门举报……

  唐方镜这边已经有点想笑了,他也记不太清公司的章程里有没有那个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了,主要是平时根本看不到那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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