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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库合并之后,则是刑部改革。
说是改革刑部,不如说是废除刑部的司法裁决之权,规定刑部依然拥有缉捕盗贼之权,依然掌握着全国的巡捕衙役等武装,但是以后抓到的盗贼,破获的大案,不能在由刑部直接审判了,而是让刑部上法院告状,这其实就是建立公诉制度。
其实真正改革的不是刑部,而是司法系统。包括那一套已经覆盖到所有县城的法院体系,还有新的大周律例。
这套大周律例,是斯佩兰斯基和一批法国法律专家,加上中国的讼师等组成的庞大团队,用了三年时间,收集整理中国习惯法编制而成的。收集了从秦代开始的中国所有律法,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对比。周琅抽出时间参与了大部分的讨论,在制定法律的问题上,他跟拿破仑一样重视,所以这套法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带上周琅的一些思想。
比如对比秦朝法律,周琅发现,秦朝对于见死不救等模式他人性命的行为,是有处罚规定的。甚至包括见到小偷偷东西,如果不去制止,那也是要受刑的。在法律原理上,这等于是将执法权下放到社会上的每个人了,任何人见到犯罪都有执法的权力和义务。周琅加入的内容,显然没有秦法那么严酷,他规定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任何旁观者负有不可推卸的帮助义务,这是鼓励互相帮助,远比费劲宣传要有效,如果因为漠视而导致意外伤害的,旁观者都要承担责任。这就不是把执法权下放,而是赋予每一个社会群体更多的法律义务。之所以引入了秦法的这些内容,就是周琅明白后世中国人对陌生人的冷漠。至于引起这种冷漠的讹诈等现象,则通过反坐来处罚,讹诈是很严重的罪行,讹诈失败可是要反坐的。
由于法国法学家参与其中,又带有一些西方编制法律的方式,更加严禁和细致。同时也带上了一些西方思维。比如周琅支持废除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且还是父债子还等简单粗暴的习惯法,对杀人罪行的裁定,十分细致,包括各种意外杀人,并不需要负有绝对责任。老子欠下的债务,子子孙孙一代代人负担下去,也实在是不适合现代商业社会。
总的来说,刑罚内容上,跟传统法律是大相径庭的,其实各国法律,包括奴隶制时代的法典,在内容上都有大量类同,因为人类对于罪恶的认知基本上是相似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纵容杀人放火等行为,因为法律终归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区别只在个别细节方面,而这些细节正是因为各国的风序良俗不同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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