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5章:谈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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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续约权在唱片行业的合同里其实非常的常见。

  说得好听一点,这是唱片公司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

  因为所有歌手的走红都是用资源,又或者说是钱堆砌起来的。

  当唱片公司花了大价钱培养出了一名天王后,如果他能水灵灵的离开,那也就没有资本愿意再开公司了,毕竟,没人愿意做亏本甚至低收益的买卖嘛。

  但说的难听一点,这其实也是唱片公司对歌手的绑架。

  当唱片公司发现了一名极具潜力的新人,并和他签下了拥有优先续约权的合约后,就算新人真的火了,资本也可以肆意妄为,这种事情甚至都有实例:

  07年,肥伦和阿尔发的合同到期时,阿尔发总经理吴清俊就向各大唱片公司发了函,表示阿尔发享有肥伦的优先续约权,只要索尼、环球等公司敢报价,它们就会跟到底。

  它们会以竞争匹配的方式把同行们的利润压到最低。

  这一行为直接就把肥伦逼上了梁山。

  虽然肥伦一开始就有创办公司的想法。

  但阿尔发拥有的优先续约权也的确是让其他同行不好报价。

  所以,当筱晓那边的合同里,第一条就是甲方不享有优先续约权后……

  周建辉便知道,行业里的掠夺游戏估计是玩不成了。

  “啧……这真的是找了专业的律师啊……”

  感慨一声,再往下看。

  而后面的条款嘛……

  越看越不对劲。

  【2、乙方承诺,合同期内,每个合同年至少录制一张专辑,每张专辑10首歌,乙方录制专辑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创作期间里,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指导,但不能干涉。】

  【3、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内的所有出版物的全球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享有出版物自上市之日起未来十年里的代理商业运营权。

  乙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内不会以任何形式重录歌曲,但甲方在运营时的所有出版、再版、授权、发行等行为都必须提前告知乙方并需得到乙方同意后才可进行。】

  【4、本合同仅约定甲乙双方的唱片约,甲方无法以本合同获取乙方的商业代言、商业演出、商业走穴的经纪约,也无法获得乙方的非商业的公益活动的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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