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远处的幽灵(十九)(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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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吉迪斯学着律师的样子盘问主要证人是否有案底时,证人支支吾吾得回答自己没有。轮到吉迪恩找出证人的时候,他找来的8个为他提供不在场证明的证人都无法澄清事实。然后吉迪恩就被定罪了,并且法官还判了最重的5年监禁。

  由于他交不起保释金,也没有钱找律师,只能在监狱里服刑。进入了监狱后,吉迪恩并没有屈服,监狱里有一个图书馆,放一些法律有关的资料,然后吉迪恩通过自学,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申诉特权,用铅笔写了“赤贫人申诉书”,将佛罗里达法院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这封信里他没有为自己叫冤,而是根据宪法14条,指出福罗里达州法院用“不正当程序,剥夺了公民自由”。

  这一条宪法有几个分条,比如在美国的土地上出生就是美国人,众议员数量根据人口分配,合众国公共债务问题和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等等。

  但与吉迪恩有关的,是合众国公民豁免权,“未经过适当法律流程,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一条可以追溯到1689年《权利法案》第五条: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不受剥夺,非经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为公有。

  美国革命之前,很多地方并不援引人身保护法,但当时的人们普遍知道人身保护法是英国人自由的重要堡垒。

  在制宪会议上,查尔斯平克宁曾援引1780年马萨诸塞州宪法,以人身保护权进行辩论,除了急迫和不可推却的情况外,公民应该能以最简单的方式获得人身保护令的保护,而这个“急迫和不可推却的情况”即包括叛国罪。

  同样是宪法第14条第三款:任何人,凡是曾经以国会议员、合众国政府官员、州议会议员的身份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后来从事颠覆或反叛国家行为,或给予国家敌人以协助或方便的,均不可为国会的参议员、众议员、总统或副总统。

  吉迪恩当然不可能成为总统或着参议员,但他依旧可以在没有获得参众议院三分之二选票的情况下改变合众国的法律,因为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裁决,基于公平审判的原则,各级法院应该为穷人提供免费的司法援助,警察在逮捕犯人时也要念“米兰达告诫”,如果罪犯请不起律师,法院将为其免费提供,也就是电影里尼奥对特工们说的“我知道我的权利,我要打电话”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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