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章 荣誉之吻(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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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士兵并不是容克贵族,只是普通的行伍出身,最高做到了中士,但他一直以“骑士的荣誉”约束自己,成为“骑士型”人物,表现出“骑士般的勇气”,被上级、同僚都承认为“骑士”。

  这种荣誉与德国法律和道德是平行的,独立于二者,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后来这位中士复原了,他成了“公民”,与妻子经营一家磨坊,两人生了一个孩子。

  妻子以前在酒馆里工作过,也因为这段经历,丈夫总怀疑她的行为,有时会大声吼叫。于是无法忍受的妻子带着孩子与丈夫分居,并且拒绝回到他身边。

  丈夫提出自己拥有亲权,要求从孩子母亲那里得到孩子。妻子则坚决反对,她知道法院一旦将孩子判给丈夫,这辈子她都别想见到了。

  不过母亲也无权不将孩子交给丈夫,但她有权请求孤儿法庭采取适当的步骤,避免亲权滥用,保证孩子得到照顾。

  这时的亲权监护已经和中世纪那种个人权威和屈从服从的模式不一样了,亲权只是“幼年人”的保护者,“幼年人”有抗辩的权力,早期法中的绝对遵从义务已经不再有效。

  关于“亲权滥用”问题,则是和“不当行为”有关的。在当时的社会伦理中,新生儿应该交给母亲照顾,如果丈夫不将新生儿给母亲照顾,就是亲权滥用。

  相应的,如果父亲恶意推脱自己身上的监护义务,也是一种亲权滥用,这就涉及了法典说的“不名誉”和“不道德”行为,需要“骑士的荣誉”,“不名誉”才会体现出来,而“不道德”则与“骑士的荣誉”没有关系。

  道德尽管经常和伦理一起提出,但伦理是一种人类关系的自然法则,就像母亲照顾婴儿,虽然也会有鳏夫照顾因为难产而死的妻子所生的孩子,他没有奶水,需要找母乳的代替品。

  “骑士”是一种依习惯规则形成的实在制度,中士被“承认”为骑士,不论他有没有祖辈是骑士,又或者哪个领主册封。他“承认”自己是那个孩子的父亲,“承认”自己有监护义务。

  道德则可以用康德那个关于店主和当客之间的故事讲述,店主和当客之间素未谋面,扯不上伦理问题,哪怕她挺着大肚子也和店主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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